民辦非學歷校禁叫“學院”
禁止從事軍事、警察、宗教、政治等類培訓
從下月1日起,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起名時,不能叫“××學院”,只能叫“學校或中心”。上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下發《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首次對北京市民辦培訓機構名稱進行規范。
嚴管起名及培訓范圍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是指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新規定對此類學校的申請設置提出了明確、嚴格的條件。如第12條規定: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名稱一般應為“××培訓(專修、研修、自修、補習、輔導)學校或中心”,不得稱作“××學院”,名稱前須冠以“××區(縣)”的字樣。
另外,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還不得舉辦軍事、警察、宗教、政治等類培訓。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較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辦學硬件標準量化
通知對民辦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第5條規定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其中20萬元為風險資金);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舍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于80%。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
另外,舉辦計算機專業培訓應具有不少于40臺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其他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舉辦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其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舉辦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辦學規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設備總值應不少于100萬元,圖書資料不少于10000冊。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師比配備專任教師,參照有關規定配備班主任等學生教育管理人員。(記者 鄭江)
來源:北京娛樂信報
|